一、設立企業的各種類型。
(一)個人獨資企業;(二)合伙企業;(三)有限責任公司。
二、企業與個體工商戶的區別。
(一)個體工商戶與有限公司的區別?
有限公司以其全部資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股東以其出資額承擔相應責任。個體工商戶對債務承擔無限責任。個體工商戶不具備法人資格。有限公司具備法人資格。
(二)個體工商戶與個人獨資企業的區別?
個體工商戶,既可以由一個自然人出資設立,也可以由家庭共同出資設立。個人獨資企業,出資人只能是一個自然人;個體工商戶對所負債務承擔的是無限清償責任,是個人經營的,以個人財產承擔;是家庭經營的,以家庭財產承擔。個人獨資企業的出資人在一般情況下僅以其個人財產對企業債務承擔無限責任。
三、個人獨資企業與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的區別。
個人獨資企業以投資人其個人財產對企業債務承擔無限責任的經營實體。個人獨資企業不具有法人資格,一人有限公司以其股東出資額對公司的債務承擔相應責任。一人有限公司具備法人資格。個人獨資企業,出資人只能是一個自然人;一人有限公司,是由一名自然人股東或一名法人股東投資設立。
四、合伙企業與有限責任公司的區別。
合伙企業和有限責任公司是兩種不同組織形式的企業,首先,合伙企業是契約式企業,有限公司是股權式企業。其次,合伙企業不具有法人資格,有限公司具有法人資格。三,合伙企業與有限公司在承擔責任方面的區別,合伙企業對企業債務承擔無限責任,有限公司是以其股東的出資額對公司的債務承擔相應責任。
五、有限責任公司與股份有限公司的區別。
一,注冊的資本要求不同;有限責任公司注冊資本的低限額為人民幣三萬元;股份有限公司注冊資本的低限額為人民幣五百萬元。
二,股東的數量不同;有限責任公司由五十個以下股東出資設立。設立股份有限公司,應當有二人以上二百人以下為發起人。
三,發起人籌集資金的方式不同;對于發起設立和募集設立兩種設立模式,有限責任公司只能使用前者,而股份有限公司可以任一選擇。

六、服務企業營業執照的工商注冊登記需具備的條件。
(一)服務個人獨資企業營業執照需具備的條件。
1.投資人為一個自然人;2.有合法的企業名稱;3.有投資人申報的出資;4.有固定的生產經營場所和必要的生產經營條件; 5.有必要的從業人員; 6.申報的經營項目中需要前置審批的,應提供有關許可證。
(二)服務合伙企業營業執照需具備的條件。
1.有2個以上合伙人,并且都是依法承擔無限責任者;2.有書面合伙協議;3.有各合伙人實際繳付的出資;4.有合伙企業的名稱;5.有經營場所和從事合伙經營的必要條件;6.申報的經營項目中需要前置審批的,應提供有關許可證。
(三)服務有限責任公司營業執照需具備的條件。
根據新《公司法》,有限責任公司注冊登記,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1.股東符合法定人數;一般有限責任公司注冊的股東限定為二個以上五十個以下;一人有限責任公司注冊的股東限定為一名自然人股東或一名法人股東投資。
2.股東出資達到法定資本低限額;公司全體股東的首次出資額不得低于公司注冊資本的百分之二十,也不得低于法定的公司注冊資本低限額,其余部分由股東自公司成立之日起兩年內繳足;其中,投資公司可以在五年內繳足;一般有限責任公司注冊資本的低限額為人民幣三萬元;一人有限責任公司注冊資本的低限額為人民幣十萬元,而且必須一次到位,不得分期繳足。注:特定行業的有限責任公司注冊資本低限額需高于以上所定限額的,由法律、行政法規另行規定(如:拍賣業至少需100萬元注冊資本;典當行至少需要300萬注冊資本)。
3.股東共同制定公司章程;制定有限責任公司章程,是設立公司的重要環節,公司章程由全體出資者在自愿協商的基礎上制定,經全體出資者同意,股東應當在公司章程上簽名、蓋章。
4.有公司名稱,建立符合有限責任公司要求的組織機構;有限責任公司注冊,除其名稱應符合企業法人名稱的一般性規定外,還必須在公司名稱中標明"有限責任公司"或"有限公司"。建立符合有限責任公司要求的組織機構,一般是指股東會、董事會、監事會、經理或股東會、執行董事、一至二名監事、經理。股東人數較多,公司規模較大的適用前者,反之適用后者。
5.有公司住所;有固定的生產經營場所和必要的生產經營條件。
6.申報的經營項目中需要前置審批的,應提供有關許可證。